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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0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转学的条件及要求
(一)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以下情况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专升本,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特殊招生方式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转学的应提供我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因特殊困难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高考录简表复印件及转入学校相应年份的含有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最低录取分的高考录简表复印件(两个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上述材料各一式四份),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申请转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生所在学院集体研究并出具转学意见上报学校。
2.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 同意转出的,在校园网上公示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请转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招生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并出具意见。
2.拟转入学院集体研究并出具转学意见上报学校。
3.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同意转入的,在校园网上公示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出具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6.转学申请材料统一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三、转学未尽事宜
(一)学籍管理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起(申请材料不全的从材料补充完备开始)到将学校最终决定通知申请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拟转学学生公示的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入学年份、高考分数、层次、转出学校、原学专业、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拟转入学校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
(三)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所缺课程的成绩通过自学或随下一年级学习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来取得。在原学校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课程成绩及学分可顶替使用。
(四)转入我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五)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
(六)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立刻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其他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石院政[2015]54号文件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