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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石家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石家庄学院评优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健全校内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倡导优良学风,营造浓郁学习氛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系,扩大受资助学生的范围,加大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推进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实行民主评议、推荐与学校、院(系)两级评定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助项目设置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总名额数由省、市财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我校当学年在校学生人数占全省高校总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分为一、二、三档,对应补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第五条 设立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其中,学校特等奖学金获奖名额为40名,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按当学年在校学生总数的1.5%左右确定,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4500元;学校助学金受助名额按当学年在校学生总数的1%左右确定,补助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设立学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当学年在校学生总数的5%评出,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当学年在校学生总数的10%评出,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元;三等奖学金按当学年在校学生总数的15%评出,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元。
第四章 奖助对象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面向在校就读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设立。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特等奖学金面向在校就读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学生设立。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励志奖学金面向在校就读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面向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各项奖助学金,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学校奖学金,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申请一等奖学金者应进入本班级前1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应进入本班级前20%,申请三等奖学金者应进入本班级前35%;
2.评定学年内各科目考试没有不及格现象且体育测试达标。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特等奖学金,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当学年学校一等奖学金;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在评定学年内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评定学年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比赛等省级以上比赛中荣获三等奖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励志奖学金,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学校奖学金;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如在评定学年内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评定学年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比赛等省级以上比赛中荣获三等奖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努力拼搏、自强不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服从学校及院(系)的勤工助学岗位分配,履行应尽的志愿服务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1.留级、休学或延长学制期间均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2.评定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3.故意拖欠学费者;
4.评定学年内有旷课现象,考勤情况不良者。
第六章 评定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书记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其成员职责如下:
1.在评定过程中,仔细审阅评审材料,认真听取工作汇报;
2.发现与评定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工作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领导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定对象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评定过程中擅自透漏评定结果、其他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及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资格认定、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条 院(系)成立以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初,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分配到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总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拟定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拟定各院(系)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拟定各院(系)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初,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阅通过后,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各项奖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院(系),启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八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启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后,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本院(系)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院(系)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对各院(系)初审名单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各院(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当面汇报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须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章 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应按照先评定学校奖学金、再评定国家奖助学金、最后评定学校奖助学金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三十一条 同一学年,未申请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条件符合,仍可申请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助学金;已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同一学年,已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申请获得学校助学金,但如条件符合,仍可申请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或学校励志奖学金,且累计奖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或4500元。
第三十三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遇有相同条件,应优先考虑综合成绩优秀、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日常表现良好的学生。
第十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代为发放。
第三十五条 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助学生;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向学校特等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学校特等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院(系)要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的内部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切实确保奖助学金评定规范、发放到位,真正做到当奖必奖、应助尽助。
第三十九条 在各项奖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院(系)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助学金。
第十二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如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获奖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在奖助学金评定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四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后,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否则,将影响其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四十三条 院(系)应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感恩教育与励志教育。凡申请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及院(系)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在当学年内尽平均40小时的志愿劳动义务。否则,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各院(系)要做好志愿服务的考勤记录,并按学年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院(系)应培养广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与节俭意识,教育、引导获奖助学生正确、合理地使用奖助学金。特别是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将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娱乐、购买高级消费品等。否则,停发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四十五条 由于其它事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者,取消或停发其奖助学金。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当学年”,是指奖助学金评定时的学年;“评定学年”,是指奖助学金评定时的上一学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部(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