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贷〔2007〕9号)的有关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相应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但学校应积极掌握私自在校外打工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等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在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接受学生申请并组织学生签定《石家庄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三)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四)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五)组织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如下:
(一)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二)负责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签订相关协议书;
(三)做好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石家庄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根据“一人一岗”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请: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由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可由校外用人单位随时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元;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算,每月劳动报酬为240元。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二)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批准设置并在校园网上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签订《石家庄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校内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对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
(五)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书;
(三)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将依据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