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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院(系)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标准和比例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参照石家庄市经济困难家庭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及我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0%。
1.一般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有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其家庭能支付部分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中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较重者;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3)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家庭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2.困难学生
困难学生是指有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其家庭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2)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且经济困难者;
(3)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者;
(4)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者;
(5)家庭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贫困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有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其家庭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2)孤残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者;
(3)家庭成员(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支付了巨额医药费用者;
(4)单亲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保障者;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者;
(7)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的;
6.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院(系)应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前,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和新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与每个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核实该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情况介绍给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意见,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接待站和监督举报电话,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按学年新建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动态性。
第二十四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按学年定期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本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节俭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学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部(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