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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学院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办。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九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校领导、法制办负责人、有关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申诉、申诉期限及受理
第七条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联系方式、地址及本人签名。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四、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
第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启动申诉的复查程序,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展开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正当的,做出不改变原处理、处分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意见应当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或相关部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后重新研究,作出不改变原决定的复查结论或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予以减轻的重新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原决定收回;予以撤销的收回处理、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