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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地获得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学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八)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果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法制办审查、校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对有特殊情况或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或2年;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3年;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退役后2年;入学后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法制办审查、校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学校法制办审查、校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至毕业时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阶段转入的材料、高考材料、学籍登记表、成绩单、实习鉴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档案由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报到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提出请假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旷课,逾期2周无故不到的按退学处理,因不可抗力除外。
每学年学生报到后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所在学院凭财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已缴费信息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所在学院审批,报学校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逾期2周未注册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一)本科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二)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学制2年,学习年限为2—4年;
(三)三年制专科学生学制3年,学习年限为3—5年;
(四)二年制专科学生学制2年,学习年限为2—4年;
(五)申请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
第三节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或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准的,均视为旷课。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对于缺勤累计达到处理规定的,所在学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请病假应当出具医院证明。
第十七条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视为旷课。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以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按五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对照表:
成绩 不及格 及格
50 60 70 80 90

第二十一条课程总评成绩采用合成法计算。根据课程性质合理设定课程成绩比例: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50%~80%,期中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10%~30%,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10%~30%。
第二十二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和量双重相关的量化指标,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计算得出。
(1)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成绩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100且≥90 <90且≥80 <80且≥70 <70且≥60 <60
绩点数 5~4 3.9~3 2.9~2 1.9~1 0

 

注:每分对应绩点数为0.1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数 4 3 2 1 0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本科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记录学生学业成绩应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更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入学生成绩册时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保留3年。3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获得的成绩,经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石家庄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门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
旷考学生不准参加补考,专科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参加毕业补考。本科生旷考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
第二十九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三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本规定的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科学生实行补考、重修制度。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第一次可选择补考或重修。选择补考的,成绩合格以60分记,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学习;选择重修的,成绩合格以本次成绩替换原成绩,成绩不合格,继续重修。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补考,只能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二条本科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可于该门课程开课的第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期末参加课程考核。免修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实践性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应当重新学习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三条本科学生实行辅修与双学位制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辅修条件的,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按照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辅修专业有关课程。
(二)辅修专业总学分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按公共选修课学分登记。
(三)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4年。
(四)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
2.第一至第四学期无不及格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
第三十四条专科学生1学年(非毕业学年)课程补考后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应予留级,重修本学年课程。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申请、审批手续按 “石家庄学院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学院优秀本科生公派出国留学选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跨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与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依据“石家庄学院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对学生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三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术方面有违背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学术称号以及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进行限制。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符合“石家庄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本科学生学习确实有困难,转入专科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同意服从学校根据招生和报到情况所作出的专业调整的;
(五)学生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
(六)学生休学、降级后原专业停招的;
(七)符合学校制定的其他转专业条件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之间;
(三)低学历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三年制转入两年制的;
(五)专接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可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1周内或在复学后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转入学院考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内公示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程序按照“石家庄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有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学手续按照“石家庄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学完成后于3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有特殊情况和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当随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当提前2周填写“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四)应征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2年之内可随时申请复学。
第七节退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专科生1学年(非毕业学年)课程补考后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二)本科学生按照“石家庄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读学分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能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逾期2周未注册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法制办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石家庄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节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本科生提前完成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按照“石家庄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专科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生可以延期毕业或申请结业,申请结业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延期毕业或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考试、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提出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试后至放假前,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且成绩通过的,可立即提出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结业证、学位证上的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时间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本科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本校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学业成绩符合“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并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位。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条 各学院要引导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石家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的按“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公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发现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石家庄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实施办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依据《石家庄学院章程》和“石家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十三条学生依据“石家庄学院社团管理条例”可以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需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的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学生团体可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提升学生素养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照“石家庄学院社团管理条例”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五条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国家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未批准的,学校有权制止。
第七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照“石家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加学校安排、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石家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评优管理规定”,参照国家、省市设立的荣誉称号及奖励形式设立校内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及奖励形式。
第八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以及校内的荣誉称号及奖励形式,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并将结果公示。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当的原则,在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制办审查、校长办公会审议,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国家组织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五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不能送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至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解除学生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组成。
第九十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客观、公正地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我校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跨校辅修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