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电话:0311-66617261 邮箱:hebin806@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工信息
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4
石家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准绳,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写生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适用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
(二)记过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9个月;
(三)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
(二)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减轻情节。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贿赂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邀约校外人员或其他同学共同违纪;
(四)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五)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九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原则参照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有其中一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对于数个应当受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传播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片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凡组织、参加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邪教”等组织及活动,以及传销等非法活动的,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窃、冒领、抢夺、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的,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上述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走私、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滋事打架造成后果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滋事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轻微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目击打架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的,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网络或其它工具以财物做注码赌输赢的行为即为赌博,给予记过处分。赌资总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刑法处罚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将宿舍、床位转借、转租给他人的,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经商、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宿舍内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存放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涉嫌违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从阳台上扔砸酒瓶、扔垃圾、倒脏水、燃放鞭炮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转借、涂改各种证明、证件、资格证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学生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造谣、传谣干扰正常工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未批准的社团、协会、俱乐部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隐匿、观看、走私、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快递、包裹、汇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偷窥、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请假、不销假、超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的,视为旷课。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话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10.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校内考试中,替他人考试或让人代考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4.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
2.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撰写论文、科学研究、学业和学术活动中,有违背学术诚信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含数据、图表等支撑材料)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代替他人撰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论文、设计、报告、作品等形式作为课程考核的评定依据或参加课题、竞赛、评优等学术活动,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买卖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品行方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借用学校或他人物品、财物等拒不归还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评优、评先、贫困生认定、学生资助、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伪造各种证明、奖励证书、教师签名、篡改学业成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权限及解除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
(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处分告知书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校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四)学校依据违纪事实对学生给予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法制办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一)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学院对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按期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议,学生处审核,同意解除处分的,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解除学生处分。经学院评议或学生处审核不同意解除处分的,给予书面说明,3个月以后学生可再次提出申请,最多可再申请2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学生到毕业离校时尚处于处分期的,在毕业前可按解除处分的程序申请提前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签字后的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借读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6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